【案情简介】
王某纠集于某、唐某、潘某,四位以甲公司名义搞虚假选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吸收投资资金,承诺到期偿本付息,共计向200多名群众吸收300多万元投资款,期满无法还本付息,2006年6月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后批捕。2007年4月由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站肖律师是被告人唐某的辩护律师。
【律师分析】
本站肖律师每年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类型有涉及到金融犯罪、侵犯公司财产类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等。肖律师分析,认为本案辩护要点是:
1、本案是公司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后者罪轻;
2、本案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罪轻;
3、主犯王某与从犯于某、唐某、潘某能否区别开来定罪,比如主犯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三位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四被告人如在判决之前偿还大部分本金能否得到缓刑判决。
肖律师根据上述焦点问题,展开证据调查、法律论述、庭审辩护和技术操作,最终胜诉。
【判决结果】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唐某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