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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柜员机取款忘取卡 后人冒用取款获刑罚

发布日期:2008-1-21 17:08:27 来源: 作者: 点击:290

  1月21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4000元。

    2007年12月14日下午,被害人商某到建湖县一家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帐后,没有将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取出来,就因急事离开,被告人龚某随后在同一机上取款时,发现商某的卡处于自动取款状态,就心生贪念,冒用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1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还清全部赃款,故酌情对其作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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